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fā)中央有關部門、部分?。▍^(qū)、市)和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wǎng)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并到地方進行調研。各方面普遍贊成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認為草案以習近平外交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適應我國對外交往不斷擴大的新形勢新變化,確立我國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適時對我國國家豁免政策進行調整,就我國法院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等司法程序作出全面系統(tǒng)規(guī)定,對于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治體系,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和“一帶一路”建設,保障我國公民和法人正當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草案總體成熟可行,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早出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7月26日召開會議,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外事委員會、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2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健全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維護國家主權,促進對外友好交往,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一條規(guī)定了立法目的。有的意見提出,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目的是為了健全我國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明確我國法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不是規(guī)定如何適用法律,建議對第一條中的有關表述再作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有關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二、草案第七條第二款列舉了不適用國家豁免的商業(yè)活動情形。有的單位建議,在商業(yè)活動中增加“借貸”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三、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不影響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官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有的部門、專家提出,在國際交往中,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等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主要依據(jù)國際習慣,建議進一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國際法學者、相關研究機構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guī)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等進行評估。大家普遍認為,草案符合國家利益,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體現(xiàn)了國際法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內容全面、結構合理,主要制度規(guī)范是可行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采納。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8月28日